案例回放:杨某在某食品厂连续工作了7年。五个月前,该食品厂经营不景气,需裁员,杨某也就失去了工作。失业后,他一直在努力寻找新的工作,未果。由于没有了经济来源,杨某的生活陷入困境。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得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杨某到原工厂询问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情况,孰料,工厂从未给他缴纳失业保险,为维护自身利益,杨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后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食品厂赔偿了杨某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案例分析: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早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体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标准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案例中的食品厂若在7年多前杨某刚去上班时就一直为他购买失业保险,那么杨某最长可以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惜,食品厂没有为他购买此项保险,故应以当地的失业保险金为标准,赔偿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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