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唐某2004年3月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唐某未向贸易公司提供原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手续,而该公司以唐某未提交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为由,没有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唐某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手续。2005年5月,该贸易公司因故解除了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唐某2004年3月进入贸易公司后,该公司应当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以唐某未提交原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为由,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唐某要求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本人的请求, 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实际生活中,一部分劳动者根据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自由择业者参保窗口(或劳动者个人参保窗口)办理了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手续。那么,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出具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法手续,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即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参保,用人单位按月将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按实返还给劳动者。这一做法虽然不符合社会保险缴纳条例的有关规定,但确有合乎情理的地方,即劳动者存在已全额缴纳应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如果在此情况下发生争议,仲裁委可以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裁决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已由劳动者垫付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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