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健全保密制度势在必行
上周末,光谷十余家高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士齐聚一起,举行了一场以“新法实施后的管理新问题”为主题的交流讨论。在当日的讨论中,“竞业禁止”成为了被大家一致提及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当下的跳槽旺季里,业内人士更是对此大喊头疼。
现状:模糊条款难以约束跳槽者
在当日的讨论会上,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相关案例,较具代表性:该公司三名编程人员于近日先后提出辞职,其月薪约在5000元左右,出于保密考虑,该公司依据竞业限制要求,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就职,约定期内月度补偿金额约为七八百元。
对公司的要求,三名员工提出了异议,焦点集中在:其一,补偿金额过低,按照公司要求,他们暂时能就职的企业岗位,月薪仅能在3000元左右,他们的损失太大;其二,在界定何为公司核心机密时太过模糊,而且好像完全是由公司说了算,“很多内容我觉得是众所周知的,怎么能算机密呢?”一名员工表示不解。
一名员工甚至明确表示,当初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有“员工有义务为公司保密”这一条款,并没有更进一步的细致约定,即使他不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依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要求,三十日后便可自由走人,并且公司不能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对此,武汉纬思劳动网首席法律顾问鲁俊峰先生分析道,相当数量的公司,在公司制度中关于保密条款只有“员工有义务为公司保密”一类模糊的条文,而没有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详细条款,所以,公司即使要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也缺少依据。而在新旧劳动法更迭的背景下,以往以违约金约束跳槽者的做法属违法行为,员工的自由离职权在某种程度上让竞业限制变得不利。
探讨:保密制度亟待健全和规范
“在时下的跳槽季里,保密制度不甚规范的一些企业,为员工尤其是掌握了核心资料和资源的员工跳槽伤透了脑筋,坦白说,也鲜有企业愿意闹到和员工对峙公堂,毕竟,把事情闹大是希望‘保密’的公司不愿意步入的结局。”采访中,多名人力资源业内人士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与此同时,新《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概念、范围和法律责任,比之以前,企业在竞业限制方面的可操作性或许会更强些。业内人士指出,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是当务之急。
采访中,鲁俊峰律师 建议:首先,要从意识上让全体员工意识到何为公司机密,诸如在文件上标明保密级别、给电脑资料加注密码、明确客户资料、项目资料为绝对机密等方式,让员工们能明确意识到所谓“机密”的界定,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其二,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在规范员工行为时能做到有据可依;其三,企业还是应将重点放在增强对员工的吸引力上,减低员工流失率。毕竟,亡羊补牢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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