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求卖了8天锅,结果单位说是‘无薪培训’就把我给打发了。”前日,汉口袁女士致电本报询问,她能否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
袁女士称,上月22日,她应聘到上海某贸易公司设在汉口某商场的专柜任销售员。公司要求她从11月23日起开始上班,试用期三个月。她根据公司安排,在专柜负责锅具等厨房用品的销售,且每天按照要求上下班。11月30日下班时,她接到电话通知,称她被公司辞退了。之后,她没拿到一分钱的工资。
前日,记者陪同袁女士来到她工作的商场专柜。一位姓潘的店长表示,经过试用公司认为袁女士不适应岗位要求。她表示,在袁女士入职之初就明确告知过她,公司有7天的“无薪培训”制度,这7天是没有工资的。至于剩下的1天,可向有关负责人反映予以补发。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律师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只要进入试用期,袁女士又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所谓“无薪培训”是不合法的。袁女士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者魏曦 实习生童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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