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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问答
  2008-1-15 18:52:00   楚天都市报  点击数:

    张女士:我被某行政单位聘为打字员,每周要上4天班,每天上班8小时,单位说我是“非全日制用工”,只能按小时计酬,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下,劳动者可以和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得影响之前建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杨女士:我在一家私营旅馆做清洁工,老板说可以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又说他们对卫生的要求高,一律要试用一个星期。不知道这样的合同该怎么签?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湖北省非全日制用工暂行办法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违约责任几项必备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刘女士:我是上门做小时保姆的,签订了非全日制合同,是不是雇主让我们走我们就得随时走人?听说中止劳动关系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知道我们有没有?

  答: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可以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期内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特别说明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用工方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马:我在一家餐馆做传菜工,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老板总是随意决定发工资的时间,短的隔一个月才给一次,拖得长的就要超过两个月了,这合法吗?

  答: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武汉市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6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按小时计酬为主,报酬结算给付周期最长不得多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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