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围国家如何防止雇主滥用“规范性权力”
郑爱青认为,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不是当然就是企业主的权利?这在我们很多人看来,已经不成为问题了。回答当然是肯定的。然而,当我们看看周围国家的做法时,答案其实并不那么肯定。例如,在比利时、荷兰和德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必须由职工代表和雇主协议达成,如果达不成协议,就有一系列的救济手段,如和解、仲裁等。
例如在德国,企业委员会在涉及企业的组织、雇员行为等问题上享有“共决”权。法国的做法与这些国家不同,在同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下,法国法律承认雇主有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权力,称之为雇主的一项“规范性权力”。
为了防止雇主滥用这项“规范性权力”,造成对雇员合法利益的侵害,法国法律明确界定了这项权力的使用范围。同时,法国法律又把某些企业、组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规定为一种义务。既然是雇主的义务,那么,雇主违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达国家的“雇主策略”
发达国家的优秀企业在制定雇主策略方面有哪些优秀做法呢?《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教授认为,发达国家的雇主策略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所采取的策略都是不一样的。
据常凯介绍,在欧美国家,首先法律法规非常严格的,另外企业里有工会,工会天天看着你,给你找你的毛病,看你是不是违法,争取它的权益,而我国现在没有这个。国外的老板,他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使得他必须考虑怎么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这一点恰恰提高了他在处理内部劳资关系的能力和水平。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就不行。而这样的理念,是上世纪80年代美国库肯教授提出来的,即雇主策略。
常凯教授说,雇主策略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日本模式,即把员工当成自己的家人,考虑员工的好处,并给予员工好处,努力解决员工问题;另一种是抗衡,例如,在美国有一种企业就是跟工会较劲,让工人不参加工会,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很典型的案例就是沃尔玛多年不成立工会却没有人在法律上找它的麻烦,这就是一种策略;再有一种就是合作式,雇主和工会合作,德国很多企业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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