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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29 16:23:50   江苏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劳动保障部20号令、23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目标拟订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的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原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按20号令和23号令的有关规定,修改完善为企业年金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企业年金基金(含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交给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

  (三)企业年金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得到同意批复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责成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划入有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若企业仍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将停止或取消其企业年金方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2、企业年金方案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企业年金方案中是否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
  4、企业年金方案中有无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的条款;
  5、企业年金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参见附件1: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单位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有资格的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一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省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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