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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出台
  2007-10-12 9:55:08   新华网  点击数:

  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有哪些?

  答:哈尔滨市行政管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被本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问:缴存住房公积金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按哈尔滨市新出台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等双比例缴存,即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国务院公积金《条例》和哈尔滨市公积金《办法》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公积金。单位缓缴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每年6月30日,公积金中心为职工个人结算公积金利息,同时把利息计入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即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离本市辖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

   另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充分结合哈尔滨市实际,近期,将出台实施有关政策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对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定年限后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允许职工提取本人的公积金。

  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要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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