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专区>>政策法规>>正文

四川新规:女性上班遭性骚扰 单位有错要赔偿
  2007-10-12 10:20:40   成都商报   点击数: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11日,省人大常委会、省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对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府女领导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做了规定,比如,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1 名以上女性;进一步突出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等规定,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妇女结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男子结婚到女方家落户适用同样规定;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受害妇女提出处罚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性骚扰方面,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站服务
劳动人事管理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
标准顾问服务
高级顾问服务
邮件咨询
电话咨询
纬思首页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6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