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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本月施行 适用五类人事争议
  2007-10-15 10:37: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点击数:

  五方人士组成仲裁委员会 结案期限不能超过120天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等主要环节。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

  在仲裁委员会组成上,《规定》要求由五方人士组成,即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体现了多方原则,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更具有代表性。

  另外,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

  链接 我国10年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近10万件

  人事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从1997年《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仲裁机构已累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近10万件。

  目前,在全国形成了一个有2532家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组织体系。中央一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近98%的地市和75%的区县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全国现有专兼职仲裁员19000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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