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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出台医疗工伤保险新规
  2007-11-21 14:53:26   湄洲日报  点击数: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建筑企业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将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1月12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日前新制定了《莆田市农民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莆田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意见》。  

  据介绍,《莆田市农民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户籍仍在乡村,以各种形式到城镇务工或就地到其他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者,此次参保的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

  根据《莆田市农民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应到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

  农民工参加本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自缴费之日起满180日后,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农民工就医发生的费用仍要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且农民工可向相关劳动部门举报并申请仲裁。

  另外,新制定的《莆田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意见》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参保情况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内容,在所有工地的显著位置以公示明确告知农民工。

  据介绍,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以不计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以施工企业的项目参保。参保期限自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终止。参保费用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乘以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实行浮动原则,基准费率为1.5‰。

  按照《莆田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参保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不得向农民工摊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若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将不予办理。

  我市还建立了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制度,即农民工发生工伤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时,无须交费就可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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