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县)局、人事局、工商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分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2007年3月5日至4月6日,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一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一批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企业招聘用人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二、重点整治对象
(一)以职业介绍为名,诈骗或敲诈勒索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未取得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三)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上,代理、发布虚假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
(五)以用人单位直聘为名,提供虚假信息或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六)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综合整治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或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各相关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取缔。
(三)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开展巡查活动,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定职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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