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出台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六项规定,农民工在我省建筑企业就业多了一份保障。
六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自2007年6月5日起,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全部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工程项目经理部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按中标工程合同价人工费确定;建筑行业费率浮动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浮动办法执行;工程项目经理部参保的农民工,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发生工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
工程项目的参保有效期限自缴费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在核查报监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时,将建筑施工企业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一并核实。
逾期不办理的,将按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查处,并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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