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日前出台《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农村地区的用人单位如果为职工提供的饮食、居住条件不符合有关标准,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规定,对于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单位,应建立职工工资保证金,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职工月工资总额3倍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按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按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另外,对违规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职工人数,每涉及1人按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将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该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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