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郑州市政府出台《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今年年底前,郑州市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在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郑州市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城镇人员达12.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尽管经济增长迅速,但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工作处于攻坚阶段,失业压力不会明显下降。
因此郑州市将规范国有企业的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缩短工作时间、轮流上岗、适当降低工资等办法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除关闭破产企业外,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在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将裁员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2008年1月1日后进行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人数或比例执行,凡不能依法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或转移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改制程序。
同时,郑州市还将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当失业保险基金达到预警线后,可动用银行存款、转让或兑现国家债券,申请调剂金、同级政府财政补贴等,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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