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月20日下发了《关于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医疗费问题的通知》,对于今年7月1日起,非该市城镇户籍职工(下称: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碰到的问题,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参保人于2007年6月30日前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7月1日后(含7月1日,下同)办理出院手续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以下简称3号文)规定的住院定额标准支付。参保人于2007年6月30日前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已办理出院手续的,按开发区原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执行,但7月1日后在产假期(或术后规定假期)内发生与该次妊娠或手术相关的产科并发症等疾病医疗费,按3号文规定执行。
参保人于2007年7月1日后分娩的,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规定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凭《凭证》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记账。参保人在办理《凭证》前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办理《凭证》但已分娩或手术的,发生的医疗费按3号文规定的住院定额标准核销。按3号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由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其他情况的,由区社保基金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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