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一支适合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专家认为,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
从严治政 规范行为
●10年中,全国年均处分公务员约1.5万人,约占3%。
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15年来,从严治政的理念一直渗透其间。对官员的监督约束之弦始终紧绷。
2002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推进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直接服务于群众的“窗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掌管“人、财、物”的重点工作岗位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教育,把公务员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职务升降、辞退的重要依据,有效提升了广大公务员的道德水平,有力促进了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2007年6月1日,作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生效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据统计,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中,全国共计处分公务员149929人,平均每年约1.5万人。每年受处分人数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3%。左右。
2002年以来,我国坚持从严治政原则,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公务员纪律。仅2003年,全国便对14213名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政纪处分。
2006年,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北京、福建、湖南、广西、西藏)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人数约为8327人,其中开除的914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受处分人数为169人,其中开除36人。这也是迄今为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新一组有关公务员作风建设的数据。
监督约束力度渐强
●转变问责方式,深化问责对象,扩展问责范围
近来,关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新闻事件着实不少:
——2007年底,河南省济源中级法院法官张鸿英因私自会见女当事人,并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被辞退。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济源中院做出这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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