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发布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救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知称,但是,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
二是,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三是,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四是,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
五是,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通知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jz@chinalaw.gov.cn。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承担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的基本责任,为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本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 第四条 社会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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