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六大程序
1、产生代表
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选派或民主推选。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
2、实施要约
包括工资调整幅度,奖金、补贴发放标准,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违约责任等。
3、协商准备
收集与工资情况相关的资料,劳资双方提前沟通,力争使协商重点趋于一致。
4、正式协商
5、审议签字
劳资双方代表协商后,形成协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
6、送审公示
送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协议应张榜公示,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目前,湖南省正在向各类企业推广工资协商制。但如何协商的问题,不少人还存在疑问。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已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工资协商制基本程序。
指导意见明确:工资协商,应严格遵守产生代表、实施要约、协商准备、正式协商、审议签字、送审公布等六个程序,方能产生法定效力。
劳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如何确定?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10名,具体人数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确定后,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代表担任。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的代表、持证的工资协商指导员均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不同企业,协商重点应不同
企业不同,面临的实际问题也不同,工资协商的重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侧重协商工资的增长机制;经济效益一般的用人单位,侧重协商工资关系的调整;经济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侧重协商工资的保障机制。
协商前,双方可就有关重要议题交换意见,力争使协商重点接近一致,为平等协商做好准备。同时,双方应收集好相关资料,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地区、行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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