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劳动关系法》5日细则性获得立法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生效,整体劳动保障水平将获提升。
新法包括产假将由现时35天增至56天,强制有薪假期由6天增至10天,雇员每年可享6天有薪病假或意外受伤假缺勤,强制超时加班或自愿超时加班分别可获薪金50%和薪金20%额外报酬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协议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引入欠薪刑事化,因应行业实际确立夜间工作和轮班工作多项制度。
原名《劳动关系一般制度》的《劳动关系法》法案,自2007年6月5日获立法会全体大会一般性通过以来,期间举行了51次委员会细则讨论,经1年2个月的立法会讨论,四易其稿,改名为《劳动关系法》,经过两天立法会全体大会细则性讨论表决,全部条文在5日获立法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
法案在委员会审议期间,劳、资双方围绕“协议除外”、“劳动协议不能低与法律最低标准”,“长期服务金制度”,假日工作补偿,超时加班补偿,产假,欠薪刑事化等展开讨论,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区政府多次表明法律未必能满足所有界别和人士的期望,但整体劳动保障水平已较现行法律有所提升,要求议员以整体利益考虑理性讨论表决法案。
被议员指为最能取得共识的《劳动关系法》共8章、97条条文,经过立法会全体大会热烈讨论,最后获得全体大会通过,被视为行政、立法共同努力的成果。
法律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多项劳动保障获得提升,主要包括女性雇员产假由现时的35天增至56天,享受产假的不受胎数限制。如果妻子在生产过程中或在产假期间死亡,婴儿生父可享12天无薪缺勤假期。
不论是否已过试用期,所有雇员有权享受法定有薪假期由原来的6天增至10天。新增如果因为病或意外受伤而缺勤,完成试用期的雇员每年有权享受6天有薪缺勤。
雇员如属强制性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50%的额外报酬。雇员如属自愿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20%的额外报酬。法律规定雇员每日必须有连续10小时且总数不少于12小时的休息时间。
因应社会和行业实际,法律确立了夜间工作和轮班工作。提供夜间工作,有权收取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20%的额外报酬。轮班工作,有权收取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10%的额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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