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0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10月6日至11月3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7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07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定地点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五)残疾人职工2007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六)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2007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1658元/人的标准(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6097元×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1658元×(本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10月6日至11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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