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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7-10-10 10:18:47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点击数: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10月1日起,泰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泰州市区执行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执行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确保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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