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10月1日起,泰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泰州市区执行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执行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确保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