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指导制度
切实完善保证最低工资制度正确实施的措施。建议参照外省市的做法,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承担的部分,从最低工资标准中独立出来。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关系要作出界定,防止企业以降低工资基数来核定计件单价,损害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建议浙江省成立由劳动、经委、统计、财政、质监、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机构,指导全省部分行业制定地方性劳动定额标准,审批部分企业自行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企业自行制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工会组织要全过程参与,并经职代会审议确定。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企业通过提高按劳分配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企业初次分配的公平和公正,保证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稳步增长。
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业工资分配的监管
要加强对行政垄断性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增长水平以及内部工资结构体系的调节、监控,严格核定人工成本的比重,严格控制工资总额,合理确定经营管理层的收入水平与一般职工收入差距。要把行政垄断性行业职工收入水平作为经营管理层年薪制人员兑现年薪的重要依据,职工收入水平没有提高的,经营管理层不能提高年薪收入。
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
一要注重提高职工代表的维权能力。对企业不公正对待职工代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各级政府要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三要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工资集体协商后,要签订既符合规范要求又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并注重提高协商各方的契约观念,切实落实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四要积极探索新的工资集体协商形式。根据集群性、行业性比较集中的经济发展状况,积极探索和开展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形式。
探索改革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本省实际,积极探索和改革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提高一线职工参保率。另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实践,适时研究制订费率合适、覆盖广泛、转移方便、符合浙江特色、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要制订出台《浙江省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或条例)》,就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协商内容、协商依据、协商原则、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二要尽快制订出台《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三是要制订出台《浙江省劳动定额管理条例》,切实从法律源头上遏制工人超时加班、劳酬不符、拖欠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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