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已由原来的每月750元调整为每月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由原来的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小时7.2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9月1日后,如果企业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没有达到850元,企业应当给予补足。任何企业都不得支付给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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