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劳社[2007]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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