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日前出台,根据新规,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标准。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大学生勤工助学的,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校内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新政策还对大学生的薪酬标准做了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此办法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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