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每小时6.30元调整为每小时7.2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标准中,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的月工资,在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规定,他们将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监督、监察,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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