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法律。因为关系到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它注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新法与1994年《劳动法》重要规定对比的方式,全面解读、深刻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以帮助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按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主要是从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合法以及向劳动者公示三方面做出评判,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明显强化了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力,也严格规范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二、不签劳动合同将受严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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