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经营者片面地认为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会对劳动用工产生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设置更是明显对资方不利。”针对目前经营者中普遍存在的这一认识误区,昨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特意邀请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主任、新合同法主要参与制定人王文珍,为近600名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题解读。
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现状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固定期限合同签定率非常低,仅仅只有29.8%,而另外超过七成的劳动合同都是有限期的合同,且大多数为不超过1年的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签定状况,与西方国家相比完全相反,对维护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也十分不利。“出台此法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确实有着改变劳资双方´强资本、弱劳工´状况的作用。”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主任、新合同法主要参与制定人王文珍在解读新法时表示。
过渡性条款稳定劳动用工
王文珍表示,企业经营者所表现出的过分忧虑其实没有必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影响是全方位的,为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新法规定了四项过渡性条款。”王文珍说,按照新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此外,新法还明确规定,对于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可能在该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
经济补偿年限明年开始计算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而对于广大企业经营者最为关心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缴问题,新法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则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这就意味着,今后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是以2008年作为计算补偿金的初始年限(即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累计不超过12个月)。被补偿职工2008年前的服务年限将依照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予以折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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