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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
  2007-7-4 15:48:25   法制日报  点击数: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还将有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所有这些人,都是劳动合同法的受益者,劳动合同法必将成为他们维权的“利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非常普遍,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不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其他相关部委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而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据此,劳动合同法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付两倍工资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如有人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家只是一句“我们庙小,养不起你”,就把那位“不长眼”要合同的人扫地出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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