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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07-7-6 17:31:27   四川日报  点击数:

  对争议较大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定了两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连带责任。遏制了个别用人单位对法律的规避,同时也认同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用工形式,对单位合理降低用工成本予以认同。

  针对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国情,规定了非正规就业的合同关系的灵活性,和合同关系随时终止的自由。同时也强制保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劳动报酬。

  在劳动关系的和谐方面,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不仅鼓励单位内部的协商和行业集体合同的订立,而且首次提出了区域性集体合同,并且明确了这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公权力对劳动关系的介入方面,严格了政府的监察检查,强调了政府部门对在劳动就业领域的法律责任。

  民主之下必有良法!这是全民的欣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的实现首先需要对法律的尊重,需要法律的权威。若不能认真地守法和执法,再好的法也是一纸空文。但愿这部首次通过无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大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法的遵守和法的执行方面也是模范在先!但愿我国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平台上,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双方利益更能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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