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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 六热点与劳动者休戚相关
  2007-8-10   烟台日报   点击数:

  明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热点一 事业单位也要签合同

     “《劳动法》实施12年来,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迫切需要一部新的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科负责人介绍,一些新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类型,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规范;还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编制外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新《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热点二 不签合同需付双薪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据市劳动监察处副处长王春利介绍,新《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权利。”王春利说。

     同时,《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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