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在上海举办的“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8月12日《东方早报》)。
无疑,上海市有关部门这一“提醒”,非常必要和有针对性。因为我们知道,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全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规制,如“用工再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完全有可能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先行大规模裁减员工。
然而,这样的提醒虽然很必要、有价值,但如果仅仅是告诫劳动者应提高警惕,作用恐怕是十分有限的。道理当然不言而喻,在“资强劳弱”的语境下,诸如大规模裁员这样的事情,单凭劳动者一己之力是难以抗衡的,再怎么警惕也没用;而要从根本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途径只能是这样两条:一是,劳动者以权利集体自治的方式平衡用人单位的权力;二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出面,通过公权力的干预,遏止用人单位的不法用工行为,为劳动者权利的保障进行“托底”。
遗憾的是,从现实来看,上述这样两条劳动者权利保障途径均并非坦途、前景不容乐观。先看工会,无疑,时下工会组织过于软弱、涣散,难以有效发挥维护劳动者权利的作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突出表现在:一方面,部分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建立工会;另一方面,大多数企业或用人单位虽建有工会,但往往又是相当形式化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并非真正自治意义上的劳动者组织。如据广州市总工会的最新调查数据,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98.7%的工会主席是兼职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兼职者就是企业劳动人事部门领导乃至企业主本身。显然,由这样的工会来维护劳动者权利,无异于缘木求鱼。
再看,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用说,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劳动行政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正是其根本职责所在,同时,这也是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许多劳动法律,早就明确了的。但仔细研读这些法律内容,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让人无法释然的缺憾,那就是,相关法律对在劳动关系调整中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对政府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阐述、界定得十分笼统、含混,如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中,涉及劳动部门的法律责任只有十分简略的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怎样才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没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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