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今年首次发布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津贴而降低职工工资。而且,最低工资标准里也不包含高温津贴。”该厅有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没有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要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此外,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和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同样,也不能在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该负责人强调,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或降低津贴标准,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0371-65938665(省);0371-67439828(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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