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后社保费用 申报可缓缴
·养老保险欠费 可申请核销
·震伤后续治疗 医保可报销
“5·12”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出台的灾后社会保障特殊政策有很多突破,适用的地区、对象、时间也放得较宽。为将特殊政策用足、用活、用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对其进行了明确与细化。
在社保费审批方面,我省进一步明确了缓缴范围和期限、缓缴期间的参保人员待遇、利息和滞纳金以及办理程序。因地震灾害致使无力正常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即可缓缴社保费。同一申请单位每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缓缴期限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期一致,原则上不超过3年。缓缴期间不计算利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应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从实际收到之日起计息。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逐级审查核准。受灾参保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持所在地区有关部门灾情认定证明到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报。
养老保险欠费核销范围也得到明确。凡参加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因地震灾害关闭破产的企业,在资产清偿不足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申请核销关闭破产前欠缴的社会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应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涉及职工个人的缴费指数、缴费年限等个人切身利益,按规定不予核销。
在医疗报销方面,因地震灾害确实不能正常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缓缴医疗保险费。对同一参保单位,每次审批的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缓缴期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计算划入。缓缴期间个人应缴纳部分可以不再缴纳。
按照特殊政策规定,参加了医保的地震受伤人员“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报销支付,剩余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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