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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种人可办小额担保贷款
  2007-11-5 12:28:05   杭州日报   点击数:

  为防范和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制定《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于近日发布。规定明确管理内容:贷前调查、贷中跟踪、贷后管理等方面。从申请贷款的条件、贷款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做出严格规定。

  规定适用于三种人,包括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且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规定指出,对开办家政、婚庆、租赁服务、房屋信息、代购代送、货物配送等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具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产品和办公用品,同时需出具与经营相关的业务往来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合作协议、职工花名册等。对于上述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不予提供信用担保。

  为及时掌握贷款人的还款情况、经营情况及居住地变化情况等,劳动部门每月至少调查一次,对承诺还款的借款人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其是否按照承诺还款,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对于拖欠贷款的借款人,不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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