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决定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有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如: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滥用试用期的行为、纠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规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条款。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的条款——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凡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企业将之理解为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调整的压力。以美国沃尔玛公司为代表的一批外资企业实行突击裁员,掀起了一场针对《劳动合同法》的风波,并引发了相关的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在《劳动合同法》之后,还有一系列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或即将出台,包括:《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基准法》以及生育保险、企业年金保险、储蓄保险的相关条例……
毋庸讳言,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推出,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待遇;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就是加大了外资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中国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正在逐步改变。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行业政策做出调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于2007年10月31日发布第57号令,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的目录同时废止。
新目录的施行是中国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新目录对金融业限制尺度有所放宽,外资进入水泥行业、轨道交通运输设备行业将不再受限,将允许电网的建设、经营在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进外资。这些都为外资企业增加了新的投资机会。
而对于其它一些特定行业而言,新目录的出台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对已经进行了大量前期投入的项目,形成了较大影响,如:外商投资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从鼓励目录中消失;限制目录中新增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一项;不再鼓励外商投资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建设与经营,禁止外资进入;在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还新增了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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