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资进入的具体区域和行业值得关注
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在利用外资的法律、政策方面所做出的一系列调整,既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现有阶段的必然选择,又是在对外开放整体战略不变格局下的一种引资战术变化,属于提升性调整而非逆转性改变。事实上,跨国公司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兴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都不可能一成不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变力就是竞争力,谁能理性看待、顺势而为,谁就能站稳脚跟、抢得先机。同时应该看到,新税法和新目录的出台,明确指出了积极鼓励外资进入的具体区域和行业。外资企业需予以高度重视,并结合自身优势制定相应的战略。
——中西部地区。截至2006年底,在累计使用外资金额中,东部地区占86.85%,中、西部地区分别仅占8.79%、4.37%。这种区域结构的不均衡显然不利于统筹区域发展。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中部崛起战略过程中,均对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中国东部地区生产要素成本上升的趋势不可逆转,《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使劳动力成本进一步上升。此时,有条件的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进军,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实际上,富有远见的外资企业早已把目光投向了广袤的中西部地区。世界第二大化工企业美国陶氏化学(DOW)经过长期研究发现,陕西储量丰富的、高品质的煤炭资源以及重要的地理位置十分有利于建立全球最先进、最环保的煤化工基地。2007年5月,陶氏化学与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神华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宣布为双方合作在陕北榆林地区兴建世界级规模的煤化工基地,开展深入的可行性研究。该煤化工项目若最终完成,可能成为所有外资企业在中国最大的投资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固然十分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但同时也在全面评估对中国实行技术转让的可行性,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在核心技术转让方面,外资企业似乎面临两难选择。
以磁悬浮技术为例,日本的超导电动磁悬浮和德国的常导电磁悬浮在当今世界居于绝对领先地位。为争取在中国的磁悬浮交通项目,两国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中国政府坚持以市场换技术,强调合作方必须要保证大范围的技术转让,并由中方提供全部建筑部件。中国即将进入高速铁路时代,随之而来的市场机会惊人。外资企业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再加上合作诚意,完全可以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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