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案例专区>>劳动合同类案例>>正文

未订立劳动合同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吗?
  2006-7-20   纬思劳动维权网  点击数:

  案例回放:王某于05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06年3月,王某因工负伤住院,公司承担了手术费用,但其它医疗费、误工费等拒绝承担,理由是王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正式职工。未订立劳动合同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吗?
 
  案例分析: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的规定,章先生尽管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享受公司正式职工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即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公司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王某因公负伤而花费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相关新闻

本站服务
劳动人事管理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
标准顾问服务
高级顾问服务
邮件咨询
电话咨询
纬思首页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6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