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01年11月,某厂与职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企业又出资安排其培训,并签订了五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张某在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辞职。但厂方认为已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应当继续履行服务期,否则按培训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而张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厂方签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外,又约定服务期的,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张某是否应向厂方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中有法定条款,也可以有约定条例。约定条款又称“协商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规定的关于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法定条款之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双方关心的问题平等协商,作为约定条款写入劳动合同。
企业技能培训,可以作为约定条款。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对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原劳动部《有关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约定条款和法定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最好约定条款纳入劳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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