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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工作1年未签合同视作永久员工
  2007-11-7 12:19:12   海口晚报  点击数: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诞生,将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员工跳槽带走商业机密等问题给予有效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法即将实施,企业、劳动者需要做哪些调整呢?近日,记者采访了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

  现状1:一些企业不签合同

  目前海口市共有6000多家企业,职工约有25万人,全市约40%的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往往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年地签订,企业可以随时解雇员工。

  新法:加重赔偿比例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符开盈介绍,新法加重了赔偿的比例,企业若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成本将大大增加。因此,企业当务之急就是尽快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以避免新法实施后的大量劳动纠纷。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十年的以及连续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的也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按照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将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现状2:试用期工资低

  不少企业随意约定试用期的时间,试用期间支付很低的工资,试用期满就解雇劳动者,以此周而复始地雇用“廉价”的劳动力。

  新法: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符科长介绍,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最低档工资或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现状3:员工学成后跳槽

  如今许多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财力和物力培训人才,但人才学成后没有多久就选择跳槽,企业大量的投入得不偿失,大大削减了企业培训人才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企业高级人才的培养。

  新法:可签服务期限

  符开盈介绍,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现状4:解雇高薪员工成本高

  一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很高,一旦企业想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天价的补偿金。

  新法:企业补偿有限制

  符科长说,新法规定了向高收入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额。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样可以避免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可以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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