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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调整省直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007-11-13 11:04:56   燕赵都市网  点击数:

  从11月1日起,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基本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4000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也将调整为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河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对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最高支付每年度增加5000元

  依据《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度35000元调整为4000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单位缴纳75元,个人缴纳75元。大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由原来的35000元以上至155000元以下部分,调整为40000元以上至155000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支付纳入非因工意外伤害医疗费

  此次调整,将非因工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在非因工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除外)就医实行现金支付,其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报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报销最高限额为20万元,其他人员为15.5万元。

  ■企业补充医保也可支付

  享受企业4%补充医疗保险被认定为9类(种)疾病的人员门诊就医和购药,个人账户可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支付。

  进入起付标准及企业4%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定点管理,可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一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中选择两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单位,其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与本人门诊定点医疗单位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交现金,应报销的由定点医疗单位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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