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525元,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元,计划生育补助标准提高到1600元。据了解,这是继2004年浙江省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调整。
此次调整幅度最大
按政策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今年9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由原来的670元调整为现在的750元。最低工资调整后,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金的标准随之调整,为每人每月525元,比调整前提高了近12个百分点。这也是几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医疗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3元
据介绍,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应继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在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后,我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也随之提高到每人每月53元。
生育补助费提高到1600元
另据了解,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一方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费;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费。按规定,计划生育补助费按相当于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这次调整之后,计划生育补助费标准提高到1600元。
市就业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失业保险金从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每月发放时间为12日到14日。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失业人员应持《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就业指导及签字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只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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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具备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怎么规定?
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简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简称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两次以上短期就业的,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后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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