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贵阳市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从今年12月起,将调整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
据介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时,其缴费比例调整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农民工从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封顶线为3万元;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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