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采访有关高温费发放问题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也许有用,但对非公企业而言,几乎没什么执行力。建筑业一名管理者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表示:“这次高温费的规定,不少企业根本不会照此执行,我们也不会。”
为何众多一线职工与高温费无缘?除了政府规范性文件传达遇阻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文件在有的用人单位被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我国高温立法严重滞后的今天,有关部门是否能够将每年夏季颁发的防暑降温通知以地方法规形式出台,从法律层面上对用人单位形成制约,确保防暑降温的甘霖让每一位劳动者受益。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徐明朗建议,地方出台相关法规,对高温津贴、高温工作时间、高温劳动保护等进行系统梳理,对不执行相关条款的用人单位制定处罚措施,从法律层面对用人单位形成约束力。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而且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行业,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劳动保护措施却没有规定或者很模糊。
现有的《劳动法》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对于“高温”一词,气象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线,以前有的城市实施过39℃以上工厂停产,现在也没有这种规定了。
高温劳动法律保护为何滞后?46年了,防暑条例还要暂行多久?社会的质疑正折射出普通老百姓对劳动者人身权、劳动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缺乏“人文关怀”的不满。
按照《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体形式包括:调整工作时间,错开高温时段;工作场所安装空调、电扇;发放高温费;为员工提供饮品和药品等。在防暑高温上不许搞“双重标准”,只要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式工、临时工应一视同仁。
针对浙江省高温费文件,浙江林学院法律系教授童松青称,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不公。政策制定者一方面要展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高姿态,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得罪企业主——声明自己的政策只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这是很不应该的。政府应采取强制性措施,促使企业积极支付高温费,而不是把这寄托在企业主的良心上。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弱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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