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银川市政府日前出台《银川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进城务工期间,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者自愿保留原籍参加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办法》规定,银川市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即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农民工时,必须在30天内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既可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总额6%、农民工个人缴纳2%的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以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缴费标准为农民工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其中用人单位承担0.9%、农民工个人缴纳0.1%。
《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的,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医保待遇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标准50%执行。如果农民工在原籍已参加了当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而且自愿选择只在原籍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银川市务工期间可不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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