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
原则上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
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经济负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当地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
据测算,我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恩平市)应参保的城镇居民约1619万人,按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5元计算,省财政一年需安排补助资金5.67亿元。其中韶关等六个试点城市应参保690.16万人,省财政一年需安排补助资金2.4亿元。
试点范围:
2008年扩大试点增加试点城市
东莞、佛山、中山、珠海等市自2004年以来已率先成功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至2006年年底,已有358万城乡居民参保,15万多居民享受了住院医疗待遇,1万多人享受特定门诊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省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年内将在省内选择梅州、湛江、揭阳、韶关、惠州、肇庆6个市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试点城市比例达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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