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本次调整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
1-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720元的,增加到720元;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10元;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按所在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月伤残津贴增加不足110元的按110元执行。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0元。增加抚恤金后,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不足360元的,增加到36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
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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