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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伤待遇上调
  2008-1-5 11:45:28   人民网河南视窗  点击数:

  从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全面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待遇调整时间统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

  据了解,我市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是: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含省级统筹单位人员),待遇调整时间统一从2007年7月1日起。

  按照新标准,根据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到六级全部上调,其中,伤残一级津贴每月每人提高140元;伤残二级每人每月增发132元;伤残三级每人每月增发124元;伤残四级每人每月增发117元;伤残五级每人每月增发109元;伤残六级每人每月增发93元。

  调整后,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有所提高,每人每月增加的标准分为3类,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增加7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增加6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增加47元。同时,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此次也进行了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中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78元;其他供养亲属增加47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62元。

  据了解,今年2月底前,新增加的各项待遇将全部发放到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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