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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7月1日起市区新生儿可享受医疗保险
  2008-4-30 15:30:35   扬州时报  点击数:

  昨天,记者从广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工作的通知》,市区未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居民都可以参保,且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槛:市区户籍新生儿才能申报

  去年11月底,市区15万学生均已进入医保统筹,他们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借读生还是走 读生,不论户籍,只要在市区的学校上学的,都可以参保。而此次的新生儿参保,则设立了相应的门槛,必须具有市区户籍的新生儿才能够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及外籍华侨子女等即便在扬州定居,倘若不具有市区户口,都不能申报。

  交费:个人交30元 单位报30元 政府贴30元

  据了解,本次未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居民参保,统一按照《扬州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进行。新生儿办理参保,政府有补贴:一名婴幼儿参保,年共缴费90元,其中政府补贴30元,父母单位按男单女双补贴30元,个人承担30元。

  待遇: 住院最高报销60%

  记者调查了解到,有些家长认为,婴幼儿不经常生病,要看病也是些门诊的病,不是医保保障的重点,不需要参保。然而,广陵区医保人士介绍,居民医保确实重点保住院保大病,因为住院、大病家庭花钱多,会造成沉重负担,有保障就好多了。同时,居民医保也兼顾了门诊看病费用。

  据介绍,未入学入园的参保居民凡在社区定点医院就诊的,其挂号费、诊疗费减半,如果因病住院最高可报总费用的60%。

  根据《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成年人住院的,个人承担医疗起付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000元。倘若超过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支付,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具体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居民个人承担55%;5001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居民个人承担50%;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付55%,居民个人承担45%;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居民个人承担40%。

  倘若患有重大疾病,如患恶性肿瘤、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符合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本病种用药范围实行累计计算。起付标准为500元,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放宽到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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